原名:A Theologico-Political Treatise part 4 by Benedict de Spinoza 埃尔维斯翻译。 作品摘录:人类与其他个体自然实体之间,也不
具有理性的人和不了解理性的人之间;也不
在傻瓜、疯子和理智的人之间。 (10) 个人所做的任何事
它有主权权利遵循其自然规律,因为它
行为遵循自然规律,不能以其他方式行事。 [16:2] (11)
因此,在男人中,只要是在支配之下的人,都被认为是生活在支配之下的人。
自然的人,还不知道理性,或者还没有获得理性的人
德行的习惯,完全按照他的欲望法则行事
主权者享有完全按照理性法则安排自己生活的人的权利。

(16:12) 也就是说,智者有主权去做所有的事情。
或按照理性法则生活,无知的人也是如此
愚蠢的人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去做一切欲望所要求的事情,或者
按照欲望的法则生活。 (13) 这与
保罗的教导,他承认以前法律 – 也就是说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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